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泉城双创”人才计划的意见》(济发〔2016〕20号)精神,推进实施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是指:从2016年起,用5年时间,以各类企业、园区、产业基地等为依托,面向海内外重点引进并择优支持300名(个)左右“高精尖缺”领军人才(团队),着力打造拥有关键技术、引领新兴产业、带动转型升级的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分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两类,济南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市属事业单位引进或来济注册创办企业的领军人才(团队)均可申报。重点支持“四个中心”建设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特别是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高端人才。
第四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为用人单位近3年从市外引进,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入选后应在济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每年不少于6个月时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和“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其他省、部级以上管理的高层次人才;3.科技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际性学术科研组织会员、会士,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国际知名大学终身教职人员,国家级和省级对外表彰奖项获得者以及入选国家级和省级高端重点项目的专家学者;4.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在着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大型知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并掌握先进技术、取得突出业绩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5.其他本地紧缺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高层次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1.申报人是本市科技、产业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领域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符合高层次创新人才长期项目规定的人选标准。
2.在本市工作单位固定,有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任务,能做出实质性贡献。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并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用人单位。入选后应在济连续工作3年以上,且每年不少于2个月时间。
驻济部属、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与本市企业开展合作的,可视同市外引进人才申报。
第六条 高层次创新团队。
1.团队由1名领军人才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领军人才及核心成员均符合高层次创新人才长期项目规定的人选标准,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且具有在国内外科研机构或重大项目稳定合作1年以上的经历。
2.团队研发方向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趋势,研究能力处于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地位和影响,拥有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备突破重大技术难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团队成员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入选后应在济连续工作(稳定合作)3年以上,且每年均不少于6个月时间。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的用人单位,须是综合实力较强、经营运行状况良好、社会信誉较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能为申报人提供良好的科研生活条件。拥有相关领域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示范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3%以上的,优先予以支持。
金融中心、物流中心建设急需引进的高端金融、物流人才(团队),可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申报条件,申报时需说明理由。
第八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能够引领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
3.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30%,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名创业人才)。
第九条 高层次创业团队。
1.团队由1名领军人才和不少于2名核心成员组成,团队领军人才符合高层次创业人才规定的人选标准,核心成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成员间专业结构合理,职责分工明确,并且此前应在项目、产品等方面有稳定合作基础,有突出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入选后可继续稳定合作3年以上。团队中至少有1名成员具有自主创业经验或曾任2年以上国内外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
2.具有明确的科研主攻方向和企业发展目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具备突破重大技术难题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3.创业团队领军人才为企业主要创办人,领军人才及核心成员均须持有公司股份,持股比例50%以上,其中,领军人才持股比例不低于30%。
第十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创办企业拥有的核心技术产品(服务)应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具有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属科技服务业等新兴业态的,应有成熟的商业模式和一定数量的客户);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1年至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企业成立时间不满1年,需提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或最近1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已纳入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支持范围,或获得社会性资金(包括创业投资机构、银行、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等)支持,或与本土企业嫁接创业,或我市大企业、大项目、大平台的引进人才(团队),申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时需说明理由。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通过“中国济南人才网”(www.cn-jnrc.com)实行网上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申报事宜以当年申报公告为准。特殊人才可随时申报。
第十二条 市重点人才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下发遴选通知后,各用人单位和园区与人才充分接洽,择优确定人选。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会同本地科技、人社部门,从人才层次水平、研发及创业实力、产业针对性和产业带动力等方面,对人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经实地考察后提出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统一协调,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选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人才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要件审核、技术审查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实地考察、综合论证、社会公示后,市重点人才工程工作小组研究审定引进人选,按程序公布名单并签订引才协议。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四条 经费资助。
(一)根据专家评审及综合论证意见,市财政对入选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分A、B、C三类给予经费资助。
1.创新人才:A类200万元;B类100万元;C类50万元。
创新人才(短期项目)50万元。
2.创新团队:A类300万元;B类200万元;C类100万元。
3.创业人才:A类300万元;B类200万元;C类100万元。
4.创业团队:A类500万元;B类300万元;C类200万元。
以上资助经费分两批拨付,引才协议签订后先拨付60%,1年后绩效评估合格的再拨付40%。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按市财政支持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助。
创新人才(团队)资助经费应重点用于科研项目开发,创业人才(团队)资助经费应重点用于创业企业发展,其余部分(不超过30%)可用于人才及团队核心成员工作津贴及安家补贴。
(二)经自主培养申报成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杰出人才、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在享受国家、省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
(三)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所创办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依据研发投入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产品研发创新扶持。
(四)对全市产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领军人才(团队),经认定,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特别支持。
第十五条 融资支持。
(一)对接受政策性股权直投的企业,3年内可进行股权回购,其回购价格按原股权出资额+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10%确定。
(二)人才(团队)所承担项目,可申请政府性创新创业产业引导基金,依据项目质量、规模和预期效益评估情况,予以优先支持。
(三)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才(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费用给予补贴,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的最高给予100万元投资后补助。
(四)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扶持补助,对成功上市企业给予奖励,具体政策按照我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通过市级创业学院、创业公开课等形式,为入选人才(团队)提供创业导师辅导服务。定期组织人才(团队)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七条 入选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领军人才,授予“泉城特聘专家”称号,享受“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在出入境、户籍办理、工商税务、海关服务、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休假考察等方面的各项待遇。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外专局办公室关于为外籍高层次引进人才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432号)要求,为符合条件的人才落实签证及居留便利备案等相关政策。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泉城“5150”引才倍增计划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重点人才工程工作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包括:部署申报、制定评审规则、审定人选、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合作、共享资源、共同管理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其中市科技局负责创业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新类。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监管。市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负责综合协调本地申报、人才管理和资金配套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入选人才(团队)须与市重点人才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用人单位(园区)签订多方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对人才(团队),须在合同中载明可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作为绩效评估的关键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监管制度,实行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规范运行。引才单位和创业企业要设立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人才(团队)所在单位每年应向市重点人才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资金使用情况、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及人才作用发挥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持资金拨付:
(一)创新人才(团队)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产业一线岗位工作的,或实际离开济南,不再与申报单位保持合作的;(二)创业人才(团队)经绩效评估认定企业发展方向不明,产业化进度严重滞后的,或企业管理出现重大问题的;(三)其他不适于继续支持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人才(团队)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或取消人才(团队)资格,停止其相应待遇,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
(一)不履行工作合同规定的人才义务和承诺的;(二)本人无意继续创新创业的;
(三)人才在所创办企业中的持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动,股权比例低于30%的或者领军人才不再是第一大股东的(因股票证券化交易、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而导致的除外);(四)企业账目不清,经费没有用于创业企业,挪为他用或者转往外地的;(五)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成立空壳企业套取财政资金等情形的;(六)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高层次人才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重点人才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