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人才国际化,吸引更多高层次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泉城双创”人才计划的意见》(济发〔2016〕20号),组织实施“泉城高端外专计划”。
第二条 “泉城高端外专计划”的目标是,围绕“四个中心”建设关键领域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力争经过5年努力,引进并重点支持100名(个)左右高层次、紧缺外国专家(团队)。
第三条 “泉城高端外专计划”在市重点人才工程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泉城高端外专计划”的牵头组织单位,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泉城高端外专计划”引进目录和年度执行计划;(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泉城高端外专计划”拟支持人选;(三)协调落实“泉城高端外专计划”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措施;(四)负责在济工作“泉城高端外专计划”专家的服务和管理。
市外国专家局承担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用人单位进行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督促实施。
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外国专家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相关具体工作,主要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需求,提出、落实引进外国专家计划,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配备人员和设备,实现外国智力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发展,落实外国专家服务事项。
第三章 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泉城高端外专计划”申报主体为在我市的聘请高层次紧缺外国专家的各类非外资法人单位。
第八条 申报人应为外国专家,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企事业单位中层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某项工程、技术、项目和学科的负责人(带头人),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年薪30万元(以人民币计,下同)及以上,引进后至少连续来济工作2年、每年不少于2个月(团队项目主要专家引进后每年在济工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团队成员累计不少于2个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外国专家、学者。
(二)在国外知名企业或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创新创业人才。
(四)高层次外国专家团队中的主要成员。高层次外国专家团队是指以高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中国家和省、市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为依托,围绕国家级、省部、市级重大科研专项以及特色优势学科引进的外国专家创新团队;或是其成员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外国专家管理团队;或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投资创业进行产业化生产的外国企业家和团队。
(五)具有特殊专长、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外国专家。
对有突出成绩或特殊需要的人选,可突破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限制破格引进,申报时应附破格申报材料。
第九条 “泉城高端外专计划”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申报事宜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申报通知后,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接洽、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或聘用合同,填写“泉城高端外专计划”申报材料,向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对人选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提出申报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实地考察、综合论证、社会公示后,报市重点人才工程工作小组研究审定,按程序公布“泉城高端外专计划”引进专家名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泉城高端外专计划”引进专家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办理相关手续,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三条 “泉城高端外专计划”实行项目资助,资助范围包括专家工薪、国际旅费、生活费等,单个项目每年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最多连续资助3年。其中专家工薪根据用人单位与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数额,按照最高不超过60%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县区财政应参照市级财政资助标准提供一定数量的配套资助。县区有类似资助办法时,可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泉城高端外专计划”专家在出入境、居留落户、医疗保险、税收等方面享受“泉城双创”人才特定政策和待遇。
第十六条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泉城高端外专计划”专家,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友谊奖”评选。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泉城高端外专计划”的实施跟踪、总结评估参照《济南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济人社发〔2013〕146号)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泉城高端外专计划”资助经费的核销拨付、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参照《济南市市级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5〕148号)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外国专家或用人单位发生违约违规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实,报市重点人才工程工作小组批准后,终止项目计划,停止配套支持,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人才项目计划和经费资助,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入选“千人计划”、“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外专双百计划”、“5150引才计划”等国家、省、市重点引才计划的专家,不再申报“泉城高端外专计划”。
入选“泉城高端外专计划”的专家如在合同期内入选上述国家、省、市重点引才计划,实行自动退出。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